内蒙古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 时间:2025-09-08 点击数:

第一章总则
    第一条  内蒙古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(以下简称 中心 是为我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咨询、培育、培训和孵化等服务 的机构,隶属于内蒙古大学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(创新创 业学院)。中心主要任务是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,接纳学生实习 实训,促进学生创业就业,整合各方优势资源,为提高我校人才 培养质量,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支撑和服务。
    第二条  为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、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创 新人才,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,优化创业环境,促 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,为入驻中心的学生、创新 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服务,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 行,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 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》 , 结合国务院最新出台的 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》、 《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章入驻条件
    第三条  学生团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生,入驻需以项目 创意为依托,有详细的商业计划书,明确的孵化计划和目标。创 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后五年 内的大学生(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),且大学生 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%
    第四条  学生团队需有指导教师,成员组成要合理,鼓励人 文、理工等多学科背景的学生联合组建创业团队,团队成员需遵 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无违法违纪行为。
    第五条  以教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入驻,需要有明确的创新 计划、学生创新创业培养目标、明确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 数量和推荐参加 互联网 +” 等大赛项目的方案。
    第六条  校友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,需要给学校在学生提供 实习、实践岗位,具备明确的创业计划,有具体的产品和服务。
第三章申报入驻
    第七条  学生以项目团队方式申请入驻,填写附件 1 ;以教 师为团队核心申报,由教师填写附件 2 ;毕业五年以内的内蒙古 大学校友可以项目团队、公司等名义申请入驻,填写附件 3 ,经 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。
    第八条  各学院可以和中心共建创新工作坊。由学院提出共 建方案,方案需以孵化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为主要内容,作为专创 融合人才培养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环节。经过中心论证评 估可签订共建协议。学生团队入驻共建工作坊需按照中心规定进 行申请,优先入驻本本学院共建工作坊。
    第九条  项目团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,中心对创业项目申 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,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终审。终审采取创业团队自我陈述和答辩形式,最后确定拟入驻 创业团队名单。
    第十条  签署入驻协议。待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团队与中 心在自愿、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入驻协议,办理注册、登记手续, 正式入驻中心开展创业活动。通过入驻答辩的团队按照项目实际 需要(团队 / 公司的规模)申请相应的办公空间,共享中心会议 室、路演厅等公共服务设施。
第四章签约与入驻
    第十一条  申请入驻团队通过审核获得入驻批准并签订协议 后可以入驻中心,以团队主要负责人所在校区为主要参考,就近 入驻南区中心或北区中心。通过审核获得入驻批准的项目团队需 与中心签订入驻协议书(附件 4 ),团队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的第 一责任人,组织实施各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,对本团队 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。严格遵守学校和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。
    第十二条  学生项目团队、教师团队和校友的项目团队入驻 时间均为 6 个月,如需延长入驻时间需提前 1 个月提交申请,再 次通过考核后,可延长一次入驻时间,学生项目团队可延长时 3 个月,教师和校友团队可延长 6 个月。所有入驻团队均进行滚动 式管理。
第五章项目退出
    第十三条  学生项目入驻需按照入驻申请表要求按期考核, 培育孵化未达标的,需办理退出手续。
    第十四条  教师为申请主体的按照孵化的学生团队数量、推 荐参加 互联网 +” 大赛项目数量等指标进行阶段性考核,校友项 目团队 / 企业每年需提交项目 / 企业年度发展报告。
    第十五条  入驻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目标,可以办理退出手续。
入驻项目团队学生毕业的,应提前提出退出申请,中心为项目提 供孵化鉴定意见;项目到期未达成协议约定目标,无法继续孵化 的,应及时退出中心,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孵化意见和改进建议; 校友项目团队不再需要使用中心提供的场所时,应主动提出退出 申请,经批准后,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。
第六章附则
    第十六条  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分为南北校区的两个分中心, 统一资源统筹管理。
    第十七条 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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